编办概况

甘南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规范全州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编制使用程序的通知

【来源: | 发布日期:2017-10-25 】 【选择字号:

各县(市)编委,卅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肃机构编制纪律严控总量的通知》(甘办字(2016) 86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组织 人事管理相互协调配合的制约机制,切实加强机构编制管 理,经州编委研究,现就规范全州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 员编制使用程序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控编制总量 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是中央和省委、省政府 在新形势下对机构编制工作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部署,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机构编制管理的首要任务。各县市、州直 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州的部署要求,全面组 织实施《甘南州控编减编工作方案》,持续优化配置机构编 制资源,切实将行政事业编制控制在2012年底的总量内。 二、坚持用编原则 (一)坚持用编申请原则。必须按照“进入须有编、用 编先申请”的原则使用编制,坚决防止机关事业单位超编进 人、不按程序进人,从源头上控制财政供养人员无序增长。 (二)坚持略有空编原则。必须按照“合理使用,略有 空缺”的原则审核编制,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用编单位实际 合理审核编制,要始终预留一些编制用于急需。 (三)坚持分类管理原则。必须按照“分类管理、专编 专用”的原则管理编制,严格遵守行政编制、政法专项编制、 事业编制、工勤编制分类使用和管理规定,防止机关事业单 位混编混岗使用编制和编制性质与人员身份不相符。 (四)坚持结构合理原则。必须按照“缺位补岗、合理 配置”的原则调整和补充人员,切实做到超编单位只出不进、 满编单位先出后进、空编单位按需进人,严格控制机关事业 单位编制限额和结构比例。 三、规范用编程序 按照中编办和省编办的要求,机关事业单位空编原则上实行集中统一管理,通过深化改革和自然减员空出的人员编 制主要用于引进、选调急需紧缺人才,并根据单位实际适当 留有空编。全州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特别是选调、招 录、引进急需紧缺人才使用编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 理。 (一)申请。确需调整(系统内部调整)、选调、招录、 引进工作人员或政策性安置的,由用编单位根据空编情况向 机构编制部门提交用编申请(计划)。 (二)受理。机构编制部门收到用编申请(计划)后, 由责任科室对申请(计划)用编单位的编制配备、用编性质 和拟进人员层次结构等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并按照略有空编 的原则,提出审核意见,空编不能一次用完。 (三)审核。机构编制部门每季度召开一次办务会对单 位用编申请(计划)和责任科室审核意见进行再审核,经会 议审议通过后,出具《甘南州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编 制使用审批表》、《甘南州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计划表》。 政策性安置的,由机构编制部门、安置主管部门根据有 关单位编制人员情况和政策性安置任务共同商定编制使用 计划。 (四)办结。用编单位凭《编制使用审批表》向组织、 人社等部门申请办理人员调动等手续;公开选调、招录(聘)、引进的,由组织、人社部门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使用计划表》拟定选调、招录(聘)、引进方案;政策性安 置的,由安置主管部门根据编制使用计划拟定安置方案。机 构编制部门凭选调、录(聘)用、引进、安置等手续入编, 并进行实名制登记,出具《入编通知》;组织、人社部门凭 《入编通知》审核《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增减变动审批 表》;财政部门凭《入编通知》,在部门综合预算中安排相 关人员经费。 机关事业单位调出、退休等减员的,应在办结相关手续 10个工作日内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下编手续,逾期不办的, 不予受理用编申请。 四、严格工作要求 (一)强化机构编制纪律。建立编制使用审批制度,是 规范用编程序、强化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措施。各部门要高 度重视,自觉遵守编制管理工作纪律,严格执行补充工作人 员编制使用程序。凡需用编进人的,必须按照上述程序履行 编制使用手续,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申请办理人 员选调、录(聘)用、引进、安置及经费核拨等手续。 (二)完善协调制约机制。建立健全编委统一领导,机 构编制部门牵头负责,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各司其职, 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编制管理工作机制。对不执行用编进人规定程序的,相关部门不得受理新增人员事项,机构编制 部门不得办理新增人员入编手续,组织人社部门不得办理调 动、工资核定和社会保险手续,财政部门不得办理工资和经 费拨付手续。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建立机关事业单位用编进人 监督检查机制,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部门采取定期 或不定期方式,对各部门贯彻执行用编进人规定情况进行专 项督查。同时,畅通“12310”机构编制监督举报电话,接 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对违反用编进人规定程序的,要责令其 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要予以通报批评,造成较大影响和严 重后果的,由纪律检查机关按照《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