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办概况

甘南州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 实施意见

【来源: | 发布日期:2016-04-13 】 【选择字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发[2013] 21号)精神,现结合甘南实际,就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要求,以促进公益事业发展为目的,以科学分类为基础,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为核心,总体设计、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稳步推进,进一步增强事业单位活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公益服务的需求,促进全经济转型跨越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生态绿色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把提高公益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分类指导,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根据不同类别事业单位的特点,实施

改革和管理;坚持开拓创新,积极进行多种形式的探索和实践,不断创新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坚持着眼发展,充分发挥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

公益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和提供方式多样化;坚持统筹兼顾,与政府机构改革、行业体制改革等相衔接,妥善处理好改革力度与社会承受度的关系,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与实施“五大战略”,建设经济发展、山川秀美、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的美好新甘南紧密结合起来,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二、总体目标

    2014年6月底前完成州、县(市)事业单位分类工作,在此基础上稳妥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探索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实施管办分离、创新机构编制管理等工作。到2015年,基本完成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的改革。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在改革人事管理制度、实施管办分离、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等方面取得明显进展,在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探索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等方面取得较大突破。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制度环境进一步优化,为实现改革的总体目标奠定坚实基础。到2020年,建立起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基本服务优先、供给水平适度、布局结构合理、服务公平公正的公益服务体系。

    三、实施范围

    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全州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包括全县各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所属事业单位。

    四、主要任务

    (一)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

    1.清理规范现有事业单位。对未按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设立或原承担特定任务已完成的事业单位,予以撤销。对布局结构不合理、设置过于分散、工作任务严重不足或职责相同相近的事业单位,予以整合。

    2.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在清理规范的基础上,按照社会功能将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对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撤销或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3.细分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根据所承担的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承担义务教育、基础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划为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划为公益二类。

    4.严把事业单位分类标准。严格按照社会功能划分事业单位类别,不得以机构名称、经费来源、人员管理方式等作为分类依据,不得附加其他条件,防止生产经营类单位向公益服务类挤、公益服务类单位向行政类靠的倾向。要按照一个事业单位原则上承担一个类别职能的要求,对职责明确、任务饱满、运行规范、发展趋势明晰、完全符合某一类别条件的事业单位,直接确定其类别;对兼有多神属性和不同类别特征的事业单位,要在职能剥离转移、机构撤并整合、人员划转的基础上确定其类别。

    (二)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

     5.严格按照标准依据认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州有关文件规定,按照是否主要履行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从严认定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对列入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应逐级上报审核备案。

     6.区分不同情况实施改革。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特别是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积极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改革。对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可调整为相关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对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认真梳理职能,将其所承担的行政职能调整划归相关行政机构;职能调整后,要按照该事业单位新的职责任务,划定类别,实施相关改革。对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但一时难以调整到位的事业单位,在过渡期内继续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职责,使用事业编制且只减不增,人事、财务、社会保险等依照国家和省、州现行政策规定实施管理。在改革中,要严格落实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要求,有效控制政府规模和人员编制,切实降低行政成本。

    (三)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

    7.稳步推进转企改制工作。对于中央和省在行业体制改革中确定要转企改制、目前尚未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要尽快落实到位。对分类中界定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要逐步将其转为企业或予以撤销。各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制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方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核实债权债务,界定和核实资产,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核定国家资本金。要按照有关规定,注销转制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核销事业编制,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登记,依法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或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深化内部改革,转变管理机制,并依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逐步与原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其国有资产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

    8.完善转企改制过渡政策。为平稳推进转企改制工作,按照省、州有关规定,对认定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可给予5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对转制单位适当保留原有税收等优惠政策,原有正常事业经费继续拨付。在离退休待遇方面,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待遇标准不变,支付方式和待遇调整按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执行;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执行,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在医疗保障方面,离休人员继续执行现行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转制前已退休人员,转制后继续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障等待遇;转制后的在职人员,继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和接续医疗保险,有条件的转制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年金。要进一步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四)推进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的改革。

     9.推进管理体制改革。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要求,理顺政府部门与事业单位的关系。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创新管理方式,减少对事业单位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强化制定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规范和监督指导等职责,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积极探索管办分离的有效实现形式,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逐步取消学校、科研院所、医院等单位的行政级别。    

    10.规范事业单位设置。对完全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强化其公益属性;对主要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将其兼有的行政和生产经营职能剥离到位后,继续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职责任务不足的并入其他事业单位或予以撤销。对保留下来的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要规范其机构名称、职责任务、编制员额、经费形式等。

    11.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按照“控总量、优结构、保重点、促发展、增活力”的要求,全面落实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制度、评估审计制度,建立健全机构编制部门与组织、财政、人社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和综合约束机制。严格执行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制定的不同行业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根据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特点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合理控制总量,着力优化结构,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12.建立法人治理结构。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探索建立理事会、董事会、管委会等多种形式的治理结构,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不断提高运行效率,进一步激发事业单位活力,确保实现公益目标。对不宜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事业单位,继续完善现行管理模式。

    13.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核心,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建立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符合事业单位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加快推进职称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方式,严格评价程序,实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的有机结合。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分类人事管理,依据编制管理办法分类设岗,实行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逐步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

    14.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以完善工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为核心,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要求的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结合规范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实施绩效工资,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对其他事业单位按照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稳慎推进的原则,实施绩效工资。各县市、州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改革进程,探索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分步实施到位。

    15.改革社会保险制度。完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政策,逐步建立起独立于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险体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妥善保证其养老待遇水平平稳过渡、合理衔接,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探索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统筹考虑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水平。

    16.强化事业单位监督。完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事业单位绩效考评制度,结合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工作,对事业单位运行情况、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财政支持方式和机构编制等的重要依据。加强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重要事项和年度报告要向社会公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益服务事项要进行社会公示和听证。

    (五)构建公益服务新格局。

    17.大力发展公益服务。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要,不断拓展公益服务领域,增加公益服务品种,扩大公益服务供给总量。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不断增强公益事业发展活力。逐步形成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公益服务新格局,实现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广覆盖、多层次的公益服务。

    18.强化政府主导责任。按照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优先发展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基本需求和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公益服务,促进公益服务公平公正。加快发展农牧村、贫困地区公益事业,缩小城乡之间、乡镇之间公益服务水平差距,切实满足广大农牧民和城市低收入群体医疗、教育、文化等公益服务需求。优化公益服务资源配置,合理规划布局,科学设置事业单位,打破条块分割和行政区划界限,推进资源共享。创新公益服务提供方式,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19.鼓励社会广泛参与。在政府主导公益事业发展的同时,完善相关政策,放宽准入领域,推进公平准入,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公益事业,在设立条件、资质认定、职业资格与职称评定、税收政策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与事业单位公平对待,并切实加强监管,引导其健康发展。完善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积极鼓励支持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赠公益事业。大力倡导和发展志

愿服务。

    20.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扶持政策,充分发挥市场在公益事业领域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为社会资本投资创造良好环境,推动相关产业加快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服务需求。

    (六)完善支持公益事业发展的财政政策。

    21.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系,调整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着力构建财政支持公益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制定和完善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财政政策,形成多渠道筹措资金发展公益事业的投入机制。对事业单位的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严格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22.改进财政支持方式。按照国家政策和以事定费的原则,结合不同事业单位的具体特点和财力,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财政支持办法,合理制定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健全监管制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效用。对公益一类,根据正常业务需要,财政给予经费保障;对公益二类,根据财务收支状况,财政给予经费补助,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

    23.改革资金资产管理。研究建立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编制有机结合,强化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与执行,规范政府采购操作执行行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严格收费项目和标准审批。建立健全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明晰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关系,按照不同类别事业单位的特点和要求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严格执行有关财政法规政策,确保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使用规范、安全和有效。

    (七)全面加强事业单位党的建设。

    24.切实加强党的领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以确保事业单位改革正确方向、推动事业单位健康发展为目标,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全面加强事业单位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着力健全事业单位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不断提高事业单位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事业单位全面贯彻落实。

    25.及时理顺组织设置。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创新基层党组织设置和活动方式,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群体的工作实际,采取不同指导方式。对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转为行政机构或企业的,要分别按照机关党建工作和企业党建工作的要求,及时调整和优化党组织设置,理顺隶属关系,开展党组织活动,实现党建工作平稳过渡、有序衔接。对已明确转为行政机构或企业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以及明确予以撤销或调整的单位,要加强跟踪研究,发现问题,及时指导解决,在过渡期内要继续按照现有规定和要求抓好党建工作,确保党的工作不间断、党组织作用不削弱,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在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市党委、政府要对本县市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负总责,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健全工作机制,狠抓工作落实。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社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形成工作合力。各行政主管部门是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的责任主体,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部署,亲自协调,亲自督促,具体负责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教育、科技、文化广电、卫生等部门要按照现行领导体制和政策规定,继续推动行业体制改革。

    (三)统筹推进改革。要坚持分类指导、分业推进、分级组织、分步实施的工作方针,注意把握节奏,加强统筹协调,做到条块结合、上下结合,条件成熟的可率先改革,暂不具备条件的允许过渡,不搞“一刀切”。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社等部门要及时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细化落实各项改革措施,确保公益类事业单位稳步发展,行政类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平稳过渡,全面完成阶段性改革任务。

    (四)严肃工作纪律。要树立大局观念,坚决贯彻执行委、政府对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决策部署,严禁突击调动人员、突击提拔干部、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违反规定提高干部职级待遇。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双十条”规定州委实施细则,严禁隐瞒、侵占单位国有资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完成前,不再新增事业机构,暂停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申报审批工作,承担行政职能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新进人员。

    (五)强化舆论宣传。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涉及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要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大力宣传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政策,努力营造良好的改革舆论氛围,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和矛盾,确保改革顺利推进,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公益事业

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