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办概况

舟曲县机构编制委员会议事规则

【来源: | 发布日期:2016-04-12 】 【选择字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机构编制管理的严肃性、权威性和规范性,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和《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贯彻落实省、州《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的通知》,进一步完善机构编制审批程序,严肃编制纪律,防止机构编制膨胀,结合舟曲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建立机构编制、人员配备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机制,规范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体系,使之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发挥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是县委、县政府负责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议事领导机构,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是全县机构编制工作日常管理、审核、监督和检查的职能部门,县直各机关事业单位主要领导负责本部门的机构编制工作。

第四条: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集中研究解决机构编制方面的问题。根据实际情况,编委会主任可以决定临时召集会议,也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相关单位的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

第五条:凡机构编制事项,县直有关部门应写出专题报告,经县编办审核,按程序提交县编委会审议通过,报请县委、县政府审批。凡未经编制部门研究提出的机构编制事项,县委、县政府不予审批。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调整

 

第六条:党政机构和事业单位的设置,应当以职责的科学配置为基础,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合理、权责一致,决策和执行相协调的原则。

第七条:县委、县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置和调整以及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相关部门向县编办提出方案,由县编办审核并提交县编委会审议后,经县委、县政府审定,报州编办审批;副科级以下事业单位,由相互部门,向县编办写出专题报告,经县编办审核,并提交县编委会审议后,由县委、县政府审批。

第八条:县直、乡镇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和体制改革方案、“三定”方案以及机构编制调整的移交、接受等事项,由县编办审核或提出方案,经县编委会审核,报请县委、县政府审批,需报州委、州政府审批的由县委、县政府上报。

第九条: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依照法律、章程和有关规定设置机构,其内设机构的设置和调整,除另有规定外,均参照党政部门内设机构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条:县委和县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一般不设常设办事机构,不核定人员编制,其具体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承担,任务完成后自行撤销。议事机构的设立、撤销和调整,由县编办审核,报县编委会审议后,由县委、县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设置纪检、监察等派出(驻)机构,应按党章和有关规定由上一级组织、纪检、监察机关会同同级编委会提出设立和调整意见,可参照党政部门内设机构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三章    职能配置

 

第十二条:职能配置要坚持政企、政事、政设分开的原则,要以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依据,参照上级部门的职能范围规定。

第十三条:职能配置要科学合理,减少重叠和交叉,相同和相近的职能由一个机构承担。必须由几个部门共同完成的工作,在各部门“三定”方案中应分清主管和协管,明确职责和工作程序,工作量小的职能,可归并后由一个部门或相关部门承担。

第十四条:在职能配置时,要重点理顺党委部门与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之间,政事之间,各行政层次之间,县、乡镇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职能的配置、界定和调整,应先由主管部门写出专题报告,由县编办审核后报县编委会审批,需要县委、县政府审批的,由县编委会审议后报县委、县政府审批。

 

第四章    编制管理

 

第十六条:人员编制按照上级编制部门审批的不同类别和使用范围进行分类管理。党政行政机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应当使用事业编制,特定的公、检、法、司行政机构使用专项编制,乡镇行政机构使用乡镇行政编制,乡镇事业单位使用乡镇事业编制,各项各类编制不得混用、挤占、挪用或自行设定其它类别的编制,不得从自收自支和差额预算各类事业单位向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调整编制。

第十七条:行政机构的人员编制要依据职能配备和职务的分类,按照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核定,实行依法管理、科学配置。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必须按照单位的职能、岗位和国家的有关编制标准核定。

第十八条:人员编制严格按照《公务员法》实行结构管理。党政群团机关要按照上级编制部门审批的县级领导职数、科级领导职数、科办员、工勤人员的结构比例严格控制人员编制。事业单位人员结构比例一般控制为:专业技术人员占75%;管理人员占15%;工勤人员占10%。

第十九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行政事业单位职能转变的要求,在编制总额内调整行政事业人员的编制数额,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增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活力。

第二十条:依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是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和核拨经费的依据。各部门有关编制的行业标准、考核内容和指标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和人员配置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调配、聘用人员必须由编制部门根据空编情况、结构比例和职位要求填写《编制审核表》后,组织、人事部门才能办理相关手续。原则上超编单位不允许增加工作人员,满编单位先出后进,缺编单位按照人员结构依照程序增加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强化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协调制约机制。对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部门和单位,首先由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审核人员编制和实有人数,人事部门负责审核工资标准和工资总额,财政部门应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和人事部门提供的工资标准、工资总额核拨工资和公务经费。凡涉及财政供养人员经费转移支付,应逐步过渡到以编制数为依据,争取在“十二五”内实现机构编制、实有人数、财政供养数相对应。对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单位,必须每季度到机构编制部门审核人员编制和实有人数,没有经审核的部门和单位,财政部门不予核拨工资,坚决杜绝吃“空饷”和冒名占用财政资金的现象。

第二十三条:积极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凡按规定批准成立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都要实行定编定岗定责,确保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的编制数和领导职数相对应。

第二十四条: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新建机构凭机构成立文件,填报机构编制和人员信息,到编制部门审核;编制部门凭机构成立文件和相关部门录用、调配文件在信息库中创建新机构,录入机构编制和人员信息,核发《机构编制管理证》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编制证》;《机构编制管理证》任何一项内容发生变化都应及时到编制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编制部门每年对各单位所持《机构编制管理证》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编制证》进行年度审核。

 

第五章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程序

 

第二十五条:进人核编制度。除科级干部调任外,机关事业单位无论何种形式进人,都要遵循“先核编,后进人”的原则,由编制部门填写《进人控编审批卡》,汇报县编委研究同意方可办理相关手续;进人单位在人员报到后持《机构编制管理证》到编制部门办理人员入编手续,变更实名制数据库。

第二十六条:人员入编制度。干部入编程序:调入单位持《机构编制管理证》、行政介绍信以及任命文件到编制部门办理入编手续。调动人员入编程序:调入单位向编办上报进人申请报告;编办审查编制,在有空编的情况下填写《进人控编审批卡》,汇报分管领导及编委会主任,编委会主任同意并“一支笔”签字后,组织、人社部门凭《进人控编审批卡》研究、办理进人手续;进人单位到编办办理入编登记,编办出具《人员入编通知单》,人社部门凭编办《人员入编通知单》审批工资基金,财政部门核拨经费。政策性安置人员入编程序:调配部门提出安置、调配方案;编制部门审核编制情况;召开联席会议;编制、人社、教育、卫生等部门联合发文;在编制范围内的人员,核发编制证书;编制部门办理入编手续。公开招考或公开选调人员入编程序:用人单位根据空编情况向编制、组织、人社部门上报招考、公选计划;组织、编制、人社部门共同研究核准计划;公开招考、公开选调;用人单位到编办办理入编手续,编制部门出具《人员入编通知单》;人社部门凭《人员入编通知单》审批工资基金,财政部门核拨经费。

第二十七条:人员出编制度。单位人员出现退休、死亡、辞职、辞退、开除、调出等情况,凭相关资料到编制部门办理出编登记;编制部门出具《人员出编通知单》;单位凭《人员出编通知单》到相关部门办理人员核减手续。

第二十八条:机构编制审批手续。部门(单位)向县编办提交机构编制申请报告;编办主任办公会议研究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县编委会会议讨论研究;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提交县委常委会议讨论研究;涉及副科以上机构的上报州编委审批;县编委发文;由县编办向报送单位发送《机构编制报告处理通知单》,对否决的报告说明否决理由。

第二十九条:科级干部调整程序。县委组织部根据单位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空缺情况向县委请示;县委组织部根据推荐考察情况初步提出拟调整任免人员意见;县委组织部会同编制部门对领导职数空编情况进行清理统计;汇报县委班子缺职情况和初步调整意见;县委的审批意见由县委组织部汇报州委组织部备案,重点汇报领导班子缺职、干部任职资格、机构编制等内容;提交县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党群口工作人员调配程序。用人单位向编制、组织部门递交选调人员报告;编制部门审查编制并填写《进人控编审批卡》;组织部门与用人单位进行考察,了解拟调人员情况,对用人单位空编情况进行审核;县委组织部部务会根据编制部门的控编卡研究审批调动事宜;县委组织部向用人单位发文正式调动;被调动人员持组织部介绍信和进入控编审批卡到调入单位报到。

第三十一条:干部调出办理程序。拟调出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调动申请;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填报《干部调动审批表》报县人社局;县人社局主管领导审查后提交局务会研究;县人社局研究同意后向调入地区人社部门发商调函;调动人员凭调入地调令到县编委办核减编制;县人社局根据县编办出具的《出编通知单》办理调出人员行政、工资关系。

第三十二条:干部职工调入办理程序。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向县编委提交进人报告;县编委办审核并汇报县编委研究同意后签发《进人控编审批卡》;调入人员凭县编委办开具的《入编通知单》到人社局办理相关手续;审批后签发调令;人社部门依据报送材料和《进人控编审批卡》确定拟调入对象,调档审查并提出调配意见,提交县政府有关会议审批。

第三十三条:公务员登记办理程序。在编制限额内,由未登记公务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根据编制部门核准的机构性质、编制情况向主管部门上报有关登记材料;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向县人社局书面报告;县人社局根据编制部门文件、申请登记人员的占编类别、身份和分配、录用(聘用)、调动等证明材料,会议研究后上报州人社局;州人社局进行审批。

第三十四条:机关招考录用公务员程序。招考单位向县人社局申报录用公务员计划;人社局会同县编委办审核招考单位编制情况;县人社局按照空编情况确定申报单位招考人数;汇总后逐级上报;省人事厅发布招考公布;组织参加全省考试---公示面试人员名单---公示拟录用人员名单---政审---录用;录用人员凭县编委办开具的《入编通知单》办理工资和报到手续。

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考试录用人员程序。招考单位主管部门向县编委办报送用编计划;人社部门会同编制部门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考录计划;州人社部门发布考录公告;州人社部门统一组织考试、录用;县人社部门与编制部门联合发文安置工作;录用人员凭《入编通知单》到县人社部门办理行政、工资介绍信并到单位报到;财政部门核拨工资。

第三十六条:退休、退职和抚恤金手续办理程序。退休、退职或死亡人员所在单位依据退休、退职文件或死亡证明向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主管部门将相关材料提交县编委办;县编委办根据提供材料开具《出编通知单》;县人社部门根据《出编通知单》和相关材料办理退休、退职、抚恤金二联单;所在单位按照退休、退职、抚恤金二联单造发放花名表。

第六章    领导职数

 

第三十七条:领导职数是指在实际领导岗位上的领导干部数额,包括单位领导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领导职数的核定和领导干部的配备要严格按编制审批程序进行,防止因人设事和超职数配备干部。审批程序参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立或内设机构的设置和调整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八条:党委、政府部门的领导职数为:编制在10名以下的,领导职数1—2名;编制在11—20名;领导职数2—3名;编制在20名以上的,领导职数3—4名。科室领导职数按照科室数和工作任务核定。

第三十九条:事业单位领导职数配额为:编制在10名以下的,领导职数1—2名;编制在11—50名的,领导职数2—3名;编制在51—100名的,领导职数3—4名;编制在101—200名的,领导职数4—5名;编制在201名以上的视其机构设置情况配置。

第四十条:新建机构单位持调整编制、领导职数批文和《机构编制管理证》到编制部门审核;编制部门依据文件更新《机构编制管理证》内容和实名制信息库。

 

第七章    机构编制纪律

 

第四十一条:坚持集中统一领导,分类管理的原则;坚持“一支笔”审批的原则;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机构编制委员会要增强“编制就是纪律,程序就是法规”的意识,加强对全县机构编制的管理、监督、检查和机构改革等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议事协调机构的作用。

第四十二条:县委、县政府要高度重视机构编制工作,切实加强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支持机构编制部门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设施,落实工作经费,注重干部队伍建设,提高机构编制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十三条: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的研究,注意掌握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编委会提出意见建议,充分发挥职能,促进机构编制工作健康发展。

第四十四条:各党委、乡镇、机关事业单位要把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列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终考核内容;领导离任要进行机构编制责任审计。

第四十五条:各单位、各部门违反本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和主管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限其纠正。

(一)违反和干扰机构编制《条例》、《暂行规定》的贯彻和落实的;

(二)违反和拒不执行上级批准的重大机构改革方案的;

(三)擅自增设机构、提高机构规格、变更机构性质或机构名称的;

(四)擅自改变机构隶属关系、改变或增加机构牌子或不按批准的机构名称制作机构牌子、印章的;

(五)在权限之外擅自增加编制、增加领导职数、超编进人、挤占下属单位编制或不按照规定办理机构编制和人事调动程序进人的;

(六)不按规定进行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编制证年度审核的;

(七)不按编制限额调配财政供养人员,为超编人员核拨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

(八)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的。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规则所称的编制是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人员的数额和领导职数。

第四十七条:本规则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规则自批准下发之日起施行。